《湖南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修订版)》经2022年3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湖南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修订版)
湖南省特种设备协会
2022年5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特种设备协会,简称:湖南特协
英文名:Hunan Society 0f Special Equipment,缩写:HSS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501429171Q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湖南省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科研、教学等专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根据法定程序组建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多元性、专业性、技术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坚持服务为本。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基本宗旨,以“会员受益、行业欢迎、政府认可、社会期许”为主要目标,以促进湖南特种设备领域高质量发展为根本任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38号B座4楼。邮政编码:410117,联系电话:0731-899753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分析、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的发展动态。
(二)组织协会内部的学术、技术交流,加强与省内外相关协会的交流、研讨与协作,创造条件开展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和合作, 为我省特种设备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信息和服务。
(三)总结、推广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经验,编辑出版科技书报、刊物和论文集,开展特种设备宣传教育活动。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对区域性或意义重大的特种设备项目进行安全综合研究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五)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气瓶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现场鉴定评审和监督检查技术服务。
(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试技术服务。组织举办各类特种设备技术培训班、进修班、继续教育班和讲座。
(七)推广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的管理方法, 参与新产品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地方性技术标准编审等活动。
(八)发挥协会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沟通企业、科研教学单位、政府部门和地区之间的联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信息交流渠道。积极推荐会员到其他协会和社会组织任职、兼职。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举办为其提供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自律公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专业领域整体利益。
(十一)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参加协会工作,执行协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要求入会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个人会员证。
(二)单位要求入会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可优惠获得协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4、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4、可优先获得由协会提供的有关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
5、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方针,确定协会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请著名科技工作者、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士担任协会顾问、名誉职务,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为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特种设备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由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
(二)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团登记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省社团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团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2年11月26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过修订后的本章程于2022年3月3日经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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